發布時間:2024-3-20 15:48:03
法度公安行政案件快辦系統是通過自述筆錄、視頻筆錄、快捷筆錄來幫助當事人快速制作詢問筆錄,案件文書智能生成和電子簽名捺印,實現行政案件快速辦理。可以有效解決公安基層占比高達80%的行政案件辦理效率問題,減少辦案資源投入,為基層提效減負。以下是辦理行政案件快處時告知書分享:
行政案件快速辦理告知書
一、對不適用簡易程序,但事實清楚,違法嫌疑人自愿認錯認罰, 且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和審核審批手續等措施快速辦理。
二、對符合快速辦理條件的行政案件,違法嫌疑人在自行書寫材料或者詢問筆錄中承認違法事實、認錯認罰,并有視音頻記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等關鍵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公安機關可以不再開展其他調查取證工作。
三、對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不同案件類型,使用簡明扼要的格式詢問筆錄,盡量減少需要文字記錄的內容。
四、使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對詢問過程錄音錄像的,可以替代書面詢問筆錄,對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違法行為人認錯悔改、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以及被侵害人諒解情況等情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五、對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違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
六、公安機關快速辦理行政案件時,發現不適宜快速辦理的,轉為一般案件辦理。快速辦理階段依法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七、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員,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四)是本案的證人或者鑒定人。
八、對案件事實有如實陳述的義務,誣告或者作偽證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與案件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違法嫌疑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請求調查有利于自己的事實和證據;有權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
九、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接受詢問的權利。
十、有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權利。
十一、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有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
十二、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法嫌疑人在詢問時有要求配備翻譯人員的權利。
十三、有權核對詢問筆錄,認為筆錄有遺漏、差錯的,有權要求補充或者更正。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被詢問人,調查人員應當如實宣讀。詢問筆錄應當由被詢問人逐頁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上注明原因。
十四、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十五、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公安機關將予以保密。
十六、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嚴格執法或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
本告知書我已收到,我同意快速辦理。
簽名:
年 月 日